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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在民事再審中_《青年與社會》2013年第24期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4-02-14 11:24

      本文摘要:注:本文摘自《青年與社會》2013年第24期,作者:韓東耕,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法院 雜志信息: 《青年與社會》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6-9682;國內統一刊號CN53-1037/C;郵發代號:64-38,《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和《中國

        注:本文摘自《青年與社會》2013年第24期,作者:韓東耕,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法院
        雜志信息:《青年與社會》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6-9682;國內統一刊號CN53-1037/C;郵發代號:64-38,《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和《中國科技期刊數據庫》入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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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來,司法公信面臨較為嚴峻的挑戰,案結事不了,信訪問題突出。民事再審案件在再審案件中數量居多,如何在民事再審案件中提升司法公信,對于增加司法權威、實現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民事再審乃至民事審判,是司法審判事業的組成部分,其實現司法公信離不開整個司法審判事業的發展規律;同時,要科學而可操作地提升司法公信,重點是在路徑和制度構建上做出安排,這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必要條件。
        在以救濟當事人權利和維護已決裁判既判力雙重屬性下的再審程序中,在平衡論的指導下,衡平好兩者的內在需要,使再審程序能夠較好地吸收先進司法理念精髓,切合我國再審司法現狀,滿足人民的申訴權,在實踐中發揮出其應有作用,這始終是再審程序具體路徑構建時的核心問題。因此,在民事再審程序中實現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應當在一種整體性思維下展開,以保護當事人權利和維護裁判既判力為出發點,以保障司法獨立性和有效監督司法、保證司法公正、效率和統一為著力點,從以下多個方面展開并不斷完善:
        一、完善民事再審啟動程序體系
        民事再審程序具有多元的價值傾向,如糾錯、監督、補救,其中,補救性可以說是民事再審程序的獨特的、也是各國民事再審程序共有的一種本質屬性。“從經濟學上看,任何一個交易,如果交易雙方都是可以接受的,這個交易就是成功的”,通過這種對法律的經濟分析,我們也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強調補救性是民事再審程序秉性的“合理內核”,事實上,這在官方制定的規則中也有所顯示,譬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一)申訴人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三)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在這里,監督性和糾錯性就不再是規則的價值取向。
        2007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針對民事再審程序存在的缺陷和問題,將再審案件的受理權與審理權進行了合理的分離式配置,受理當事人再審申請的管轄法院確定為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并確立了再審案件審理的分流機制。201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保持了這種對當事人申請再審上提一級的基本模式,增加了對“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由于在司法實踐中,不少的當事人之所以申請再審,“很大程度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不信任,希望尋求更高級別的、其認為更權威的法院的再次裁決”,故這種再審案件受理上提一級的變化,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意義,但由于對法院依職權進行再審、檢察院抗訴引起的再審的設置不合理,使得整個民事再審啟動程序體系存在缺陷。
        “所謂制度系統就是指:由若干相互聯系和作用的具體制度安排所構成的具有特定功能和目的的有機的制度整體…同樣,對于制度系統而言,判斷和分析整個制度系統的功能和效率決不能簡單地從某些制度安排的功能和效率的分析中就得出結論,必須從整體上分析各種制度安排之間的相互關系,這樣才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用上面的理論審視我國民事再審整個啟動程序體系,就會發現,各種啟動程序之間以及民事再審啟動程序與原審程序之間,由于并未圍繞民事再審程序補救性的根本價值建立起良好的協同關系,在實踐中會導致不同啟動程序之間的重疊和錯位,使得譬如已經超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的案件、原判決雖有適用法律錯誤但不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且當事人并未申請再審或申請抗訴的案件,仍有可能因為信訪等原因通過法院依職權、檢察院抗訴的啟動方式進入到再審。這樣設置雖然保障了法院和檢察院的審判權、監督權,在現有國情下對糾錯也有著其積極意義,但終歸與再審程序補救性的根本價值不甚相符,故應當在深入細分進一步明晰各種啟動方式本質意義的基礎上,予以重構。
        二、以“能動司法”為指導,創新民事再審辦案機制
        近年來,社會對司法的實質公正、過程公開、成本低廉等都有著強烈的呼聲,雖然法院系統一直在努力改善自身,但由于這種改善受制于傳統司法觀念,同時還由于缺乏同當事人等外在群體的互應,效果并不明顯。能動司法理念的提出,則是對這種時代呼喚的整體回應——“在法院的功能上,歷史證明民事訴訟被視為解決糾紛與保護弱勢當事人的福利措施,法院只有以主動、積極的姿態介入其中,才能使糾紛獲得高效、低成本的解決。歷史發展也再次表明,在民事審判機制中,不論是實體形成層面,還是程序形成層面,傳統的當事人主義都已有所改觀,在程序形成的層面,職權進行主義已徹底取代當事人進行主義。在實體形成層面上,不論是處分權主義,還是辯論主義都必須以法院釋明、法律觀點指出義務和真實義務加以補充,這些變革均順應了現代社會發展的趨勢”。
       。ㄒ唬┨剿魍晟品蛇m用統一的規范制度和管理機制
        當前,探索完善法律適用統一的規范制度和管理機制成為一項提上日程而又有著重要意義的事情,各高級法院出臺的不少指導性意見,在司法實踐中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最高法院也已經開始實施“案例指導制度”,這些途徑,都在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同時促進了法律適用的統一。
        在民事再審工作中,還可以通過以下方面對此進行加強:一是在保證合議庭、獨任審判員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同時,加強和創新審判管理,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如庭長、主管院長在裁判文書上明示后合議庭應復議一次的把關制度;再如我院對重大、疑難、復雜或涉及維穩的案件實行的“疑難案件咨詢”制度,該制度實行主管院長認為或合議庭建議咨詢的案件可交由本院“疑難案件咨詢小組”討論,討論意見雖然只作為建議供辦案人員或審委會參考,但由于討論成員司法能力較強,其討論意見很受重視,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二是加強業務培訓。譬如,我市有的法院在對案件評查作出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民事辦案瑕疵一百條”,對案件辦理進行提醒、警示和規制,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法官的不當裁量。三是鑒于金字塔型的審級制度是保障司法統一的制度途徑,故筆者認為,通過各高級法院在各地市派出巡回法庭,乃至最高院在各省派出巡回法庭,重點對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民事再審案件進行法律審,也是在現有狀況下解決法律適用統一問題的一個有效途徑。
       。ǘ┓e極推行巡回審判、庭審直播、文書上網等司法公開制度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從此意義出發,公開就是公正、公信的助推器。巡回審判雖然只是審判場所的變化而非法律原則的改變,但由于接近糾紛地和當事人所在地,更便于群眾參加訴訟和監督審判過程,因此也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和調解解決糾紛,更能增加民眾對司法的參與與認同。在民事再審程序中做好巡回審判工作,一方面應當把握好巡回審判的制度定位,應當以巡回審判在查明事實、促成調解、法制宣傳等方面具有明顯作用的案件為重點案件。另一方面要抓好巡回審判的制度建設,在內部協調機制上,由于開一個巡回審判庭相對比一般的庭審要復雜的多,從人員配置、庭審保障到交通車輛,都需要多方協調,相互配合,為此,法院內部應當建立健全關于開展巡回審判工作的制度;在外部協調上,可積極嘗試定期向當地黨委、人大匯報巡回審判工作開展情況的工作制度,積極爭取支持,解決實際困難;做好與基層黨委、政府、居委會、村委會的聯系工作,加強溝通,增強保障。
       。ㄈ┘訌姺舍屆
        在這些年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內部越來越普遍地看到,在現有國情下,對當事人實行過于機械嚴格的要求可能引發實質的非正義。與之相伴,在充分發揮當事人訴訟主體作用的同時,為了彌補民眾訴訟能力不足,積極采取適當的職權主義,已越來越成為審判活動的一種重要工作方法。法律釋明即是職權主義的一個重要方面。“‘釋明’由權力轉向義務,在倡導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相結合的相對對抗制的審判方式改革模式下,誠信釋明、中立釋明、規范釋明和適度釋明的司法理念正逐步得到推廣”。積極而合理的釋明,體現出法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對案件真實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執著追求和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
        在各地具體的法律釋明司法實踐中,由于對此方面的探討研究還比較少,各地制定的數量有限的包含法律釋明的文件中,一是單獨關于法律釋明的單項文件比較少,二是法律釋明的范圍比較窄,三是法律釋明的規則體系規定的不完備,其中不少是一些鼓勵倡導型的規范條文,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利于指導現實法律釋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實質公正和司法公信。對此,筆者呼吁從法律或者最高法院單項司法解釋的層面對法律釋明問題早日作出統一的指導性意見。
        庭審直播和文書上網主要是在依法界定可以直播的案件和可以上網的文書的前提下,制定管理制度,大力予以推廣,最終使得能夠實現的直播一律直播,能夠公開的文書一律公開,對此不再贅述。
        三、全力強化在民事再審程序中“有法必依”的司法原則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在我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歷史條件下,有法必依將成為我國司法建設的重中之重,須知,如果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其將比無法可依更大地損害司法的公信力,即法諺所謂: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于十次犯罪。尤其對于民事案件,其司法依據是有著“萬法之宗”的浩瀚而復雜的民事法律,其司法過程充滿著具體與綜合、原則與例外、角度與平衡,裁量性與操作性較強,強調有法可依,更具現實意義。
        建立健全一套強有力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對維護司法公正公信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還可以消除當前監督司法中存在的多頭監督、隨性監督、“外行監督內行”、監督影響審判、監督犧牲獨立等弊端。違法審判有著較為廣泛的范圍,包括案件裁判錯誤、辦案方式、過程違法、司法廉潔等方面,當前,案件裁判錯誤(即通常意義上的“錯案”)的認定是一個難點。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下發實行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并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是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違法審判線索的收集、對違法審判責任進行調查以及對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實踐中,各級人民法院一般也都由本院的審判委員會承擔了確認錯案的職能,由監察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職能,但在對錯案認定標準、錯案線索收集、對錯案審判責任實施調查等方面,卻存在先天不足,因此,筆者認為,應改革現存制度,重構新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該制度主要應包括:從尊重審判規律、考慮現實可行性出發,應以法院內部監督司法機構來定位,在法院系統普遍建立法官錯案懲戒機構,作為審委會確認司法裁判是否錯誤的具體辦事機構;其業務定位應明晰為對違反司法廉政、司法職業道德、司法工作紀律之外司法業務的監督懲戒;為了保證其水平、權威和有效,只下設至中級法院;由最高法院法官錯案懲戒機構調研訂立對錯案認定和懲戒的辦理規則和執法標準等程序、實體事宜,包括同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的銜接,開展工作,待條件成熟后可由最高法院公布實施直至按程序報有權部門提請立法通過正式的《法官錯案追究法》。
        這樣的一種錯案追究制度一旦有效建立,對民事再審程序的司法公信力將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民事再審案件的特點,也使得其在錯案線索、錯案認定等方面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從而與錯案追究制度達到有效互促,共同推進司法公信力的實現和發展;另一方面,錯案追究制度使得法官辦案更為謹慎盡責,案件質量的上升勢必帶來司法公信力的整體提高,作為審判監督的再審程序自然因“蝴蝶效應”而“水漲船高”,收益匪淺,同時案件質量的提高將帶來流向再審的民事案件數量的減少,使得再審的補救性、“反程序性”、嚴謹性得以進一步凸顯,再審權威和公信進一步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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