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中國專利與商標 》發表的一篇法制論文,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
本篇文章是由《中國專利與商標》發表的一篇法制論文,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防災科技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
論文摘要 轉讓定價,已經成為現代跨境公司為達到國際避稅目的所實施的重要措施。轉讓定價不僅有其固有的概念,亦存在特有的規制原則,本文闡述了轉讓定價的兩大調整方法(傳統價格法和比較利潤法)和新發展的預約定價安排制度,并且比較三者在實際操作層面的優勢與缺陷,進而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了簡要的評析,提出具體適用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 轉讓定價 傳統價格法 比較利潤法 預約定價安排
一、轉讓定價的含義及規制原則
“轉讓定價”是舶來語,其權威定義雖未出現,但學界和理論界普遍認為,“轉讓定價是指對集團內部的一個部門提供給集團內其他部門產品或勞務等內部交易作價,即對關聯企業間的交易進行定價的行為。”豍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進行避稅已成為一種常見的稅收逃避方法,而各國主要是將正常交易原則作為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的理論指導理念。所謂正常交易原則又被稱為獨立核算原則、獨立競爭原則,即“關聯企業內部交易的價格,應當與獨立企業之間在相同或類似的條件下的交易價格相仿,如有背離,有關國家的稅務當局有權進行調整”。豎正常交易原則的英文短語為“arm’slengthprinciple”,直譯為一手臂長原則,指代市場公平原則,并儼然成為規制轉讓定價所推崇的核心原則。OECD成員國的稅務機關和境內的跨境公司也將正常交易原則奉為國際轉讓定價的理念和標準。正常交易原則能為世界各國廣泛接受,主要是因為在跨境公司與獨立企業之間日益要求提供公平的稅收待遇,而該原則可以通過將關聯企業與獨立企業置于同等的稅收地位,以此減少給這些企業造成有利或有礙的稅收成本,避免因此所導致的其相互競爭地位的扭曲。
二、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的現狀
(一)轉讓定價的主要調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也被稱為市場價格法,是正常交易原則的具體體現。它通過參考、比對某一可比的非受控交易價格,借以評估所針對的受控交易是否屬于正常交易,對于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則的受控交易,應以非受控交易價格對該受控交易價格予以修正的一種定價方法。豏可比非受控價格是與內部交易的產品物理性能和交易環境一致的非受控交易產品的價格。若兩種價格存在差別,就說明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關系不正常,需要用非受控交易中的價格來代替受控交易中的價格,從而確定正常交易價格,調整其計稅收入額或所得額,核定其應納稅額。
2.再銷售價格法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1條第二款的規定,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由此可見,正常交易價格是用于關聯企業的第一次銷售,而再銷售價格法是從關聯企業第二次銷售的正常交易價格倒算出第一次銷售的正常交易價格。
3.成本加價法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1條第一款的規定,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另外,1995年OECD《轉讓定價指南》建議,在適用成本加成法時,符合正常交易原則的關聯交易價格應當綜合考慮市場情況、企業所承擔的職能和風險,最終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成本基礎上加成計算合理適當的毛利潤。適當合理的毛利潤可以選擇可比非關聯交易中的毛利潤水平作為參考依據,豐其關鍵在于無關聯買方或賣方在非受控的產品銷售或類似銷售業務中所體現的利潤率。
4.利潤分割法
利潤分割法是基于正常交易原則的指導下,根據對若干關聯企業各自履行的職能和作用的強與弱,對其在共同參與的交易活動中所產生的合并營業利潤與實際虧損,在其相互間加以調整分配的轉讓定價方法。此法將跨國公司的整體利潤按各成員所占用的資產、履行的職責及承擔的風險比例進行分配,通過考察各成員的利潤,間接評估轉移價格的合理性。
5.交易凈利潤法
交易凈利潤法是在1995年OECD《轉讓定價指南》中采取的比較利潤方法的一種。根據該指南,交易凈利潤法對納稅人從受控交易(或幾個可累積的受控交易)中所獲得的相對于一個適當基礎(如成本、銷售額、資產)的凈利潤進行審查,并與獨立企業于類似情況下所產生的凈利潤進行比較,進而確定受控交易的正常交易價格。豒由此可見,交易凈利潤法的使用步驟與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價法相類似;“資本投資最大化”的原則,交易凈利潤法一般適用于可比的企業之間。該方法的一個前提假設條件也是投資于類似交易可期待獲得類似的回報?梢哉f,交易凈利潤法可以說是一種全新的轉讓定價方法。
(二)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的新趨勢——預約定價安排
實際上,上述的各種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都屬于事后調整的模式。在其實際運用中,暴露了很多困難。豓比如調整價格難以確定、所需資料無法齊全、消除雙重征稅現象進展緩慢等。故而一改事后調整的全新事前調整模式——預約定價安排應運而生。預約定價安排是OECD所用的術語,是指納稅人事先將其和境外關聯企業之間內部交易與財務收支往來所涉及的轉讓定價方法向稅務機關申請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后,可作為計征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依據,并免除事后稅務機關對定價調整的一種制度。一般由納稅人正式提交預約定價的申請,并且由納稅人、一個或者多個關聯企業、一個或多個稅務機關進行協商談判,具體實施包括遞交申請、條件審核、組織談判、簽訂協議和動態監管等程序。預約定價安排旨在針對解決轉讓定價問題的傳統調整方法、司法及條約機制進行補充,在傳統的調整機制失效時,預約定價安排可能會更加凸顯其價值。美國于1991年正式實行預約定價協議之后,歐洲大部分國家及包括我國在內的部分亞洲國家都相繼推行了這一制度。并且,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12月30日首次公開發布了預約定價安排報告?梢哉f,該指南中預約定價安排方法的頒布為其廣泛運用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三、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的簡要評析
(一)傳統價格法的簡要評析
傳統價格法,是以正常交易原則為指導思想,是正常交易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其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和成本加價法。同時,傳統價格法分別以公開市場可比交易的價格或生產成本為基礎,確定受控交易的正常交易價格,比較接近跨國企業的實際定價策略,故能為跨國企業所接受。正常交易原則運用了市場經濟的原則,因而能被普遍接受,從短期看來,尚未出現其他原則能夠取代該原則,繼而也沒有其他方法能夠代替傳統價格法。其優勢是計算最為簡便,而且能夠以真實發生的交易信息作為調整依據,理論上貫徹了正常交易原則。但缺陷在于實踐中操作難度很大,因為正常交易價格難以確定,可比交易也很難找到,從美國實踐來看,該國官方多次承認在應用轉讓定價調整中很難找到符合傳統交易方法的可比性分析因素,而“很難找到”實際上就是“找不到”的婉轉說法。
(二)比較利潤法的簡要評析
美國提出比較利潤法,企圖取代傳統價格法,主要源于跨境公司的內部交易占整個集團公司交易的比例愈來愈高,而且可比的市場交易很難在外部市場上找到,最終導致愈加困難適用傳統價格法,稅基受到侵蝕,稅收流失。比較利潤法以獲取的利潤作為獲得可比性的核心,具有計算簡單、操作容易的優勢。但是其缺點在于:一是比較利潤法可能在理論上并不十分符合正常交易原則的要求,此處源于產品的價格經常受到多重因素的復雜影響,企業所獲利潤并非是影響價格的主要因素,更非決定性因素;二是比較利潤法過渡依賴跨境公司相關企業的內部資料,而對可比非受控交易的依賴則較少,容易出現非正常的數據而產生正常交易價格的錯誤定價。
(三)預約定價安排的簡要評析
預約定價安排對于稅務當局而言,可以節約大量政府用于解決轉讓定價爭議的資源,且有利于稅收在國家之間的公平分配。對于納稅人而言,根據OECD的預約定價安排指南,其有利于減少納稅人納稅義務的不確定性,融洽了納稅人與稅務當局之間的合作氣氛,避免了耗時費力的訴訟,可以有效地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而且有利于稅務當局對納稅人業務的了解,從而為納稅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但在實踐中,根據安永會計事務所2003/04年的全球轉讓定價調查發現,使用預約定價安排的數量逐年下降,母公司傾向于使用預約定價安排的比例在1999年為45%,2001年為38%,2003年則降至33%,表明預約定價安排在處理轉讓定價中并不居于主流地位。可見預約定價安排在發揮優勢的同時,也難免產生一些漏洞,比如該安排往往只適用于大型的關聯企業,而不適用規模較小的納稅人,覆蓋面較為狹窄;安排達成后還有可能面臨被變更和撤銷的風險,穩定性較差;而且其先前提交的各種資料,可能被稅務機關用于審計、控告過去或將來的企業行為,對納稅人而言較為不利。因此有學者還指出,預約定價安排實質是從依法征稅退卻為征納協商辦稅,從根本上否定了自身,使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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